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
B1 锅炉制造许可条件
B1.1 基本条件
B1.1.1 人 员
B1.1.1.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
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,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,以及设计、工艺、材料、焊接、热处理、无损检测、检验与试验、理化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。
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:
(1)质量保证工程师,具有锅炉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、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和工程师职称;
(2)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锅炉设计工作经历和锅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,A 级锅炉制造单位的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;
(3)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
(材料、机械类专业)教育背景, A 级锅炉制造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;
(4)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锅炉产品检验工作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;
(5)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,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和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;
(6)材料与理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,焊接与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。
对于具体许可条件不太理解的话,可以致电雨正咨询:13770751414 田经理,我将为您做专业解答。
B1.1.1.2 技术人员
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表 B-1 的要求。
表 B-1 技术人员数量
许可级别 |
锅炉相关专业(人) |
焊接相关专业(人) |
技术人员总数(人) |
A |
5 |
3 |
20 |
B |
2 |
1 |
5 |
B1.1.1.3 焊接作业人员
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接作业人员(本规则以下简称焊工), 焊工的持证项目及数量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。采用焊接机器人的,其焊接项目可以记入焊工的人项数。
B1.1.1.4 无损检测人员
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,并且注册到执业单位(下同)。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实际产品的检测要求,并且符合表 B-2 的要求。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(TOFD)的制造单位,应当配备 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 2 人。
表 B-2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
许可级别 |
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(注 B-1) |
无损检测人员 |
持证项目 |
数量(人)(注 B-2) |
A |
RTⅢ和 UTⅢ资格; 或者 RTⅡ和 UTⅡ资格,并且具有 4 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 |
RTⅡ |
3 |
UTⅡ |
3 |
MTⅡ |
2 |
PTⅡ |
2 |
B |
RTⅡ和 UTⅡ资格 |
RTⅡ |
2 |
UTⅡ |
2 |
注 B-1:无损检测外委的,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 B-2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。
注 B-2: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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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1.1.2 工作场所
(1)锅炉制造车间面积、高度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,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应当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;
(2)管材、板材、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;
(3)具有满足防护要求、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, 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用场所,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;
(4)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。
B1.1.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、成形设备、机加工设备、钻孔设备、焊接设备、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、起重设备等,以及必要的工装,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。
B1.1.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
(1)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、无损检测仪器、理化检验仪器、耐压试验装置等;无损检测、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,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、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;
(2)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,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、校准合格。
B1.1.5 工作外委
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,不允许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进行外委。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、理化检验、热处理以及炉胆、下脚圈和封头(管板)成形工作允许外委,对于有焊缝的炉胆、封头(管板),应当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。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项目不允许外委。
B1.1.6 工艺文件
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制定与锅炉产品制造相关的焊接、热处理、无损检测、检验与试验等工艺文件,其中焊接工艺,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接工艺规程。焊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,由本单位熟练焊工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接试件。
B1.1.7 试制造
(1)试制造样品应当能验证所申请范围需要的制造和检验能力,样品参数应当符合相关标准;
(2)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图样应当经过设计文件鉴定合格(注 B-3);
(3)锅炉试制造样品应当符合表 B-3 的要求。
注 B-3:试制造样品需要作为产品销售使用的,其试制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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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 B-3 锅炉试制造样品数量
序号 |
许可级别 |
试制造样品数量 |
1 |
A |
(1)锅筒 1 只(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);
(2)膜式壁 2 片(其中 1 片为平板式,另 1 片为成排弯式,
鉴定评审时对其中 1 片进行耐压试验);
(3)蛇形管 2 组(其中 1 组为合金钢材料,另 1 组为碳钢材
料,鉴定评审时对其中 1 组进行耐压试验);
(4)带环焊缝的集箱 2 只(其中 1 只为合金钢材料,已完成
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;另 1 只为碳钢材料,鉴定评审时进行耐压试验) |
表 B-3(续)
序号 |
许可级别 |
试制造样品数量 |
2 |
A 级锅炉部件 |
锅筒 |
锅筒 1 只,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(1)项 |
膜式壁 |
膜式壁 2 片,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(2)项 |
蛇形管 |
蛇形管 2 组,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(3)项 |
集箱 |
带环焊缝的集箱 2 只,具体要求同本表序号 1 的第(4)项 |
锅炉范围内管道 |
带环焊缝的直管段 1 件、直径不小于 133mm 的弯头 2 件
(其中 1 件为合金钢材料,1 件为碳钢材料,鉴定评审时对其中 1 件进行耐压试验) |
鳍片式省煤器 |
鳍片式省煤器 1 组,鉴定评审时进行耐压试验;鳍片管 2 根 |
3 |
B |
1 台成品和 1 台在制品,在制品根据产品结构而定:
(1)筒节、封头(管板)、下脚圈、炉胆等部件各 1 件;
(2)产品有集箱,应当有已开孔的集箱 2 只;
(3)产品有带弯头的管子,应当有不同直径的弯管 5 根;
(4)产品为盘管式,应当有 2 组内(或者外)圈管盘;
(5)铸造类锅炉,应当有代表性的锅片各 1 片 |
注 B-4:试制造样品未进行油漆、保温和包装;对于 A 级锅炉,不具有锅筒、膜式壁或者蛇形管的生产设备的,不要求提供相应试制产品。
试制造样品的设计参数应当具有代表性,制造工艺应当覆盖申请产品范围。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成形、焊接、无损检测、理化检验和耐压试验过程,A 级锅炉产品还应当有热处理过程。
如果 1 台试制造成品和 1 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前款要求的制造工艺,可以通过增加试制造样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。
铸造类等非焊接锅炉的制造工艺应当包括铸件组装、耐压试验及其他必要的制造过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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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1.2 专项条件
B1.2.1 锅炉(A)
B1.2.1.1 人员
(1)配备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,并且有完整的 A 级锅炉产品设计经验,包括结构设计、强度计算、热力计算、水动力计算等能力;
(2)具备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,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;
(3)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、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, 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;
(4)配备 A 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5 人;
(5)配备 A 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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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1.2.1.2 设计能力
具有与 A 级锅炉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能力。
B1.2.1.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具有与 A 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。
具有与 A 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以下设备,并且锅筒制造设备、膜式壁生产线和蛇形管生产线 3 类设备应当具备其中的 2 类设备:
(1)锅筒制造设备,包括冷卷厚度不小于 46mm 的卷板机、坡口加工设备,锅筒热处理炉(外委的不要求);
(2)膜式壁生产线,包括扁钢精整、管子除锈设备、多头自动焊接设备、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;
(3)蛇形管生产线,包括切割、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,自动热丝 TIG 或者 TIG 加 MIG 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,在线焊缝射线检测仪器,弯管机、管料架等制造设备, 以及工装和检测平台;
(4)集箱制造设备,包括切割设备、坡口加工设备,氩弧焊、埋弧自动焊和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,在线预热设备,集箱热处理炉(外委的不要求)。
B1.2.1.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
(1)设置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、理化性能检验室,具有金相检验装置、化学分析装置、力学性能测试装置、冲击试样的检验装置,外委的不要求;
(2)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、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,外委的不要求;
(3)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 3 台(套);
(4)具有合金钢产品检验需要的现场光谱检测装置。
B1.2.2 锅炉(B)
B1.2.2.1 人员
(1)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、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, 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30 人项;
(2)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2 人。
B1.2.2.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(1)锅炉制造车间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起重设备,起重能力一般不小于 10t;
(2)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卷板机,冷卷厚度一般不小于 20mm;
(3)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和钻孔设备;
(4)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自动焊、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。
B1.2.2.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
(1)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化学分析装置和力学性能测试装置,外委的不要求;
(2)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、超声检测仪器,外委的不要求;
(3)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 2 台(套);
(4)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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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1.2.3 A 级锅炉部件
B1.2.3.1 人员
(1)技术人员数量应当符合表 B-4 的要求;
(2)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表 B-5 的要求,制造 3 个以上 A 级部件单位的人员应当符合表 B-2 中“A 级锅炉”的要求;
(3)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20 人项;制造 3 个以上 A 级部件单位的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;
(4)配备 A 级锅炉部件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;
(5)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有 3 人。
表 B-4 技术人员数量
锅炉相关专业(人) |
焊接相关专业(人) |
技术人员总数(人) |
1 |
1 |
5 |
表 B-5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
制造许可范围 |
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
(注 B-5) |
无损检测人员 |
持证项目 |
数量(人)(注 B-6) |
锅筒、集箱或者锅炉范围内管道 |
RTⅢ和 UTⅢ资格; 或者 RTⅡ和 UTⅡ 资格并且持证 4 年以上 |
RTⅡ |
2 |
UTⅡ |
2 |
MTⅡ |
2 |
PTⅡ |
2 |
膜式壁、蛇形管或
者鳍片式省煤器 |
RTⅡ |
2 |
注 B-5:无损检测外委的,制造单位只需要按照表 B-5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。
注 B-6: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。
B1.2.3.2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
锅筒、膜式壁、蛇形管及集箱制造设备,应当满足本附件 B1.2.1.3 条的相应要求。锅炉范围内管道制造设备,应当包括切割设备、弯管设备、坡口加工设备,氩弧
焊、埋弧自动焊、焊条电弧焊焊接设备,以及在线预热等设备,满足制造需要的热处理炉(外委的不要求)。
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,应当满足生产需要。
B1.2.3.3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
具备满足本附件 B1.2.1.4 条要求的相应 A 级锅炉部件的检验与试验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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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1.2.4 余热锅炉
余热锅炉应当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执行。特殊结构的余热锅炉,可以根据产品结构特征适当降低条件要求,但是在制造许可证书上应当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。
B1.2.5 其他锅炉
只制造贯流锅炉、有机热载体锅炉、盘管锅炉或者铸造锅炉的制造单位,可申请专项制造许可,在制造许可证书上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。资源条件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,可以适当降低条件要求,但是应当具备特殊结构所需的工艺装备(如盘管锅炉的盘管机等)。
B1.3 换证业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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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单位换证时,许可周期内应当具备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,否则按照本附件 B1.1.7 条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。
申请本规则 3.6.3.2 条“自我声明承诺换证”的,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不少于 4 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