压力管道设计许可条件
E1.1 基本条件
(1)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、校核、审核、审定人(注 E-1);
(2)具有专门的管道设计部门和设计场所;
(3)具有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相适应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,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、计算、绘图的能力,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 100%,并且具有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;
(4)具备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能力。
注 E-1:审核和审定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。
对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-办理许可条件不太理解的话,可以致电雨正咨询:13770751414 田经理,我将为您做专业解答。
E1.2 人员
E1.2.1 任职条件要求
设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压力管道设计、校核、审核、审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。从事压力管道设计、校核、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,能够正确使用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软件,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、设计答辩等方式,对其进行压力管道设计专业能力评价。
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压力管道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、压力管道实际工程设计案例分析、压力管道有关的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内容。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的压力管道设计图样,对设计图样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、法规标准、技术要求、工艺结构、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。
E1.2.1.1 技术负责人
由设计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,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,具有压力管道相关专业知识,了解压力管道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,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做出正确决定。
E1.2.1.2 审定人员
(1)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;
(2)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并且能够组织、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;
(3)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压力管道技术发展情况,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,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够做出正确决断;
(4)具有 8 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工作经历;
(5)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。
E1.2.1.3 审核人员
(1)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,能够保证设计质量;
(2)能够指导设计、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能够解决设计、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;
(3)具有 5 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工作经历;
(4)具有工程师职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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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1.2.1.4 校核人员
(1)能够运用相关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具备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的能力;
(2)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,具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业绩并且已投入制造、使用;
(3)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校核的能力;
(4)具有 3 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经历;
(5)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。
E1.2.1.5 设计人员
(1)能够运用相关法规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;
(2)能够完成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,并且能够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;
(3)具有 1 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实习工作经历;
(4)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。
E1.2.2 人员数量
(1) GA 类和 GB1、GC1、GCD 级设计单位,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业绩,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 20 人,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 5 人,并且审定人员不少于 2 人;
(2) GB2、GC2 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,各级设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设计业绩,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 10 人,其中审核人员不少于 2 人;
(3)审批人员数量不得超过 30%专职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总数;
(4)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选材和应力分析能力的设计人员。
E1.3 试设计
(1)应当提供所申请的相应级别的试设计文件至少各 1 套;
(2)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管道安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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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1.4 质量保证体系要求
设计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 M 的要求,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压力管道设计质量保证体系,编制设计质量保证手册、程序文件、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以及有关记录表、卡。
E1.4.1 程序文件
程序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1)各级设计人员管理;
(2)各级设计人员培训考核;
(3)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;
(4)设计工作程序;
(5)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;
(6)设计条件图(表)编写;
(7)设计文件编制管理;
(8)设计文件更改管理;
(9)设计文件签署、校核、审批及标准化审查;
(10)设计文件档案(含电子文档)保管管理;
(11)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;
(12)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。
E1.4.2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
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,按照国家压力管道设计相关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,编制本单位补充的技术规定和要求。
E1.4.3 设计、技术管理有关记录表、卡
根据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和设计单位实际情况,编制设计、技术管理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记录表、卡。
E1.5 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
设计单位应当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能力,能够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设计,并且在设计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,保证设计的产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。
E1.6 换证业绩
换证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至少各 1 套,换证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,无设计业绩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增项的要求提供试设计文件。
申请本规则 3.6.3.2 条“自我声明承诺换证”的单位,许可周期内还应当满足以下业绩要求:
(1)相应级别的设计业绩的设计文件各不少于 2 套,并且总数不少于 10 套;
(2)相应级别的设计审批人员变化率不大于 3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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